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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测量队值班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局机关值班工作规定,结合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作用,确保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开展值班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2.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工作标准,构建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 3.坚持快速响应,及时调度报告重大情况和动态,畅通和拓 宽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 4.坚持专业规范、强化信息化支撑,夯实值班工作基础。 第四条 队办公室统筹负责队值班工作。
第二章 值班值守 第五条 队值班分为:工作日值班、周休息日值班、节假日值班。 第六条 实行队领导值班带班。节假日期间,队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电话带班。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要安排1名队领导在单位带班。 第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值班带班。周休息日白天、节假日白天,安排一名科级干部在岗值班;周休息日晚上、节假日晚上,安排1名科级干部电话带班。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要安排1名科级干部在单位带班。 第八条 实行值班员在岗值班。严格按照值班工作要求,落实 24小时在岗值班要求,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由队办公室统筹安排值班工作。 工作日白天,由队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工作日夜间,由值班员在岗值班,夜班时间为17:30——次日8:00。 周休息日设白班、夜班,由值班员在岗值班,白班时间为 8:00——18:00,夜班时间为18:00——次日8:00。 节假日设白班、夜班,由值班员在岗值班,白班时间为 8:00——18:00,夜班时间为18:00——次日8:00。 遇紧急临时情况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 第九条 值班期间,接打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值班电话时刻保持畅通,严禁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十条 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值班交接制度。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值班带班。 1.在规定产假期内请产假、陪护产假,哺乳期(6个月)和身体原因不能值班带班的。 2.因公参加培训、借调外单位、挂职和参加驻村工作的。 3.其他原因,不能值班带班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带班队领导工作职责: 1.组织处理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2.负责值班期间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维稳工作。 3.负责指挥单位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及时向局汇报请示,沟通协调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配设备、人员、物资,做好应急救援等工作。 4. 组织检查督导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值班带班科级干部工作职责: 1.白班在本人办公室在岗值班;夜班实行电话带班。 2.处理带班队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带班领导做好值班期间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维稳工作。 3.协助带班队领导处置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制定并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 4.负责审核值班信息,接受值班员有关情况报告或请示,指导值班员开展值班工作。 5.组织检查值班人员在岗和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值班员主要职责: 1.在队值班室在岗值班; 2.做好电话接听、传真接收等工作; 3.对单位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接收到的重要来电、文件通知及职工群众来访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报告,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结当日值班事务,确需移交给接班人员继续办理的,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队办公室主要职责: 1.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节假日期间,负责机要文电值守工作,如遇紧急文件,要在3小时内接收,确保政令畅通。 2.拟定队机关的值班表,并按规定报批。协调安排队领导节 假日带班值班。 3.做好队领导外出报备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后勤保障。 5.会同劳资部门落实值班补贴发放及其他有关工作。 6.负责加强值班检查工作,采取电话随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队办公室负责向局报送值班信息。 第十八条 值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事故灾难、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 2.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信息。 3.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值班工作信息。 4.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反馈信息。 5.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九条 接到局总值班室调度、核实等要求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时限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队主要负责人离开属地报备信息要提前3天报送。 第二十条 做好上级领导有关批示办理工作,接到局总值班室转送的上级领导批示后,要立即向队领导报告,做好批示传达、督促落实、跟踪反馈等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落实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过网络方式报送值班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信息。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信息报送要求和相关技能。涉密信息报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置独立的值班场所,悬挂铭牌标识,合理划分工作区、休息区等,值班室应当配备专用固定座机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等值班工作必备的设施设备,休息区应当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业化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硬的干部承担值班工作,优先选派年轻干部到值班岗位锻炼。 第二十四条 强化值班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参加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值班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值班人员生活保障,解决好值班期间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统筹安排值班人员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值班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违规透露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处理涉密事项,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等带出值班场所。 第二十七条 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通报追责,并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物探测量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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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印发《物测队保健对象补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下一条: 关于印发《物测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